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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添加时间:2024-07-1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4〕2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就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高地 (一)提升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推动“五乐计划”迭代升级。支持建设港澳青年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引入港澳服务机构提供各类服务。探索在港澳地区建设“五乐”就业驿站,打造来穗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的“桥头堡”。健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机制,打造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成效突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体系。优化港澳青年来穗就业创业服务,持续实施“港澳青年走流程”系列活动。拓展“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落地更多“大湾区职场导师工作站”,按规定落实职场导师补贴。加大“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支持力度,对参加计划的青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创业金融支持。将港澳台自主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对象,拓宽在南沙创业的港澳人员征信种类和方式,将港澳青年获批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比例从80%提高到90%。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代偿的分担比例为8:2。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跨境就业和劳动关系治理创新。落实《广州市境外职业资格便利执业认可清单》《广州市南沙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广州市南沙区高精尖缺境外职业资格清单》,全力拓展境外人才职业资格认可。支持南沙探索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扩大港澳籍调解员仲裁员规模,提高办案数量。落实“百企千人”实习计划,为港澳青年学生提供仲裁实习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 (四)做好重点企业精准服务。完善服务重点企业、项目工作机制,主动送政策和服务上门,“一链一策”做好重点产业链精准支持。加大“链主企业”“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等重点企业的精准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免申即享”模式,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各区配备数量适宜的专职或兼职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员,落实4个1服务(即每月一次沟通联系、每月一次对接招聘、每月一次上门服务、每月一批实效销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上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由8.76%(含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26%、职工补充医疗保险0.5%)调整为6%,不再另行征收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广州市税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普惠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引导合作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对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30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在发生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时按规定给予合作银行机构最高50%的风险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多元就业和创业 (七)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推动建设“妈妈岗”就业基地。为外地平台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引导平台将流量向小微商户、新入驻商户倾斜,助力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深化与电商平台数据对接合作,共享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E证通相关数据。支持平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指导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新业态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提升“羊城红骑手”综合服务效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创业孵化平台提升工程。强化分类施策,提升质量管理,升级孵化功能,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高质量建设一批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的创业孵化平台(园区),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促进一批优秀孵化基地升级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渠道促进青年等重点群体就业 (九)鼓励吸纳青年就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岗位规模,2024年全市国有企业(含文化、金融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少于7000人。多渠道开发政策性岗位,配合省完成招募并派遣到我市“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的服务保障工作。募集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见习,对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将新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到实处,带动专职就业岗位增加。重点鼓励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设立专职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至少提供“13311服务”(即1次政策宣介、3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1次档案服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市场化就业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覆盖面广、机制灵活的优势,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行动,组织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跨区域协同、机构联动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积极开拓求职岗位。发挥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机构集聚优势,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结合“百千万工程”和乡村振兴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要求,持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育高素质农民1600人以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抓好劳动力转移就业。持续打造“山海心连之家”劳务协作品牌,开展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劳动维权、老乡关怀等服务,切实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2024年新增建设至8家穗黔劳务协作“就业驿站”。(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高标准打造广州特色就业服务品牌 (十二)完善广州特色基层就业服务网络。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高校等社会力量广泛深入参与就业服务。支持各区购买社会化机构资源加强公共就业工作,用于开展各类基本就业服务、建设运营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按每个街(镇)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通过标准建设、专业力量、服务创优、绩效考核等四位一体评价方式,遴选工作成效好、任务量大的街(镇),按每个街(镇)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上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就业驿站”、零工市场建设等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扩大院校“就业创业e站”覆盖面,完善评估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入格事项的组织实施,通过摸排走访,及时收集招聘和求职需求,提供就近、精准、灵活、便民的家门口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特色化就业服务品牌。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区结合区域特点,打造“一区一品牌”招聘活动品牌,广泛搭建线上线下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提高供求对接匹配效率。围绕“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羊城行动,打造具有广州特色的技能人才品牌和劳务品牌。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建设,2024-2026年期间,每年建设认定高质量就业社区(村)30个,以后逐年增加,2035年实现全市全覆盖。打造“赢在广州”就业服务品牌,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做好被裁减人员就业服务,做到劳动关系指导、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后续配套服务、失业生活保障“五个要跟上”。全市开发储备约900个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就业质量和权益保障水平 (十四)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就业。围绕“制造业立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战略,开展项目制培训。重点面向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遴选优质的培训机构、企业等承训单位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项目。鼓励面向新业态从业人员大力开展网络直播、网约配送、农村电商等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质量,指导“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组织面向毕业年度学生探索开展学生学徒制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简化提取手续,加快推广按月付房租试点。建设“湾区青年驿站”,为在穗求职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提供租房优惠、就业创业指导、志愿服务等系列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团市委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就业权益保障。推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特殊工时管理改革、新业态调解组织培育等试点工作。优化仲裁服务,在全市范围实施“粤省事预受理+邮寄”立案,以及案件材料全市异地收件等便民举措,推行争议案件全流程在线调处。深入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推进创建“零欠薪城市”试点,加快推行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改革试点。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全面推行“广州市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系统,在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印制发放“平台”登录二维码,畅通维权渠道。落实《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深入排查化解各类劳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高质量就业保障体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树立就业优先导向,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监测。强化各单位数据信息共享和比对校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共享数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进行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动态预警,加强对重点群体失业和灵活就业的跟踪调查和分析监测,推动实现市、区、镇(街)三级可视化联防联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织就业补助资金风险排查,建立风险防控清单并动态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创新便民提升行动,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就业服务可及性、便利性。结合省、市“数字政府”部署,基于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回流数据,结合广州实际,完善业务经办、信息监测、服务支撑能力,依托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穗好办、“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创新广州市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强化街(镇)、村(居)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支撑,构建“互联网+社区就业服务”,实现智慧经办、智慧服务、智慧监管,提供线下线上联动、服务优势互补的精准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加速释放政策红利。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2月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按1%实施。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提高惠企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支持。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完善重点用工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落实落细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加强贴息资金保障,简化担保手续,全面落实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对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鼓励各地开发推广投资少、风险小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效应。鼓励各地围绕制造强省 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战略,遴选优质培训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支持。推进“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联合产业内中小微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学徒制培训,推进“岗位+培养”学徒就业新模式。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探索推动建设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对认定的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可统筹省以上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延续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范围。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妇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 (七)鼓励吸纳青年就业。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募集6万个以上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见习,对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加大“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加计划的青年按不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和“广东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社区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对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不低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做好202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模。2023年全省提供不少于6.8万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公开招聘,统筹安排考试时间,争取让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强化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参照青年群体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继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开发储备1万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非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效能 (十四)完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支持各地大力开展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建设,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建设运营,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建设一批标准化零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村)探索建设运营“就业驿站”,建立就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设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打造“广东就业地图”,实现就业失业登记、重点群体认定、岗位推荐匹配、政策申领享受等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全省就业大数据监测系统,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工信、统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型企业划型名录并做好数据共享,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实施。税务、医保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保补贴“直补快办”的办理要求,由数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数据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